广告证明指的是用来表明广告客户的主体资格是否合法和广告内容是否真实、合法 的文件、证件、资料等。
广告证明和广告审查紧密相连。在广告宣传中,通过广告证明来审查广告是一个重要的环节,其目的在于判断广告宣传是否符合客观事实,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
《广告法》规定,广告客户应当提交证明,广告经营者必须收取、查验广告证明。广告证明由广告客户提交,并由广告客户申请办理。在广告经营活动中,广告客户作为 民事法律关系的一方当事人,应当为其做的广告提供广告证明。
广告客户委托代理人办理广告业务的,广告证明也可以由广告代理人代为办理。向 广告发布者(第三人)提交。
广告客户要提交或交验的证明,有的是广告客户本身持有的凭证,如营业执照、商 标注册证、专利证书、获奖证书等,这些证明,广告客户只能交验,或者经原发证机关签章同意提交复制件。有的广告证明则要根据广告内容,由广告客户到有关部门办理。
广告证明的出具机关,应当是对广告中涉及的事项有管辖权的机关。有管辖权的机 关对其管辖的内容的全部或部分出具证明。广告证明由哪个机关出具,不仅涉及有关部门的管辖权,而且也关系到广告证明是否合法、有效。
凡是为广告宣传出具证明的,要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并对证明的内容负责,广告内容不合法的,不予办理广告证明。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能为广告客户出具用于广告宣传的证明。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广告经营许可证等,均属按法律、 法规发给具备一定条件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经营权利证明或商标专用权的证明。这些证明一经发给经营者,即由经营者持有,做广告时,广告客户应交验其所持有的这些证明。
(一)专用于证明某个广告的证明,广告客户要将其提交给广告代理人,广告代理人收取、查验证明,审查完广告内容后,交给广告发布人。
(二)广告客户所持的资格凭证,如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等,应当交给广告代理人查验。广告代理人认定广告合法、证明齐全后,应把证明摘录或复制下来,对不能擅自复制的营业执照,可以把有关内容摘抄下来。
广告代理人要在复制或摘录的广告证明上签字并加盖广告代理人的印章,证明复制的广告证明与广告客户交来查验的广告证明一致,然后把复制的广告证明连同广告转给广告发布者审查发市,这种情况也视为广告客户出具担保证明。
(三)如果广告客户为广告代理人和广告发布者分别准备了有效证明,那么广告代理人和广告发布者各存档一份。
广告业务档案的保存时间不得少于一年,否则,就属于违反广告管理法规。《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十八条规定:
“广告业务档案保存的时间不得少于一年。”长期保存广告业务档案,有利于同广告客户长远的合作关系,也便于查清事实,解决纠纷。
那么怎样计算广告业务档案的保存时间呢?原则上说,广告业务档案应当从第一次代理或发布广告时建立,而保存档案的时间则应从广告业务合同(协议)终止或最后一次代理、发布广告时起计算不得少于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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